天津市《关于婚假生育假(产假)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》(2022-05-17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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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浙江亿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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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 2022-06-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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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2年5月17日,印发《关于婚假生育假(产假)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
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2年5月17日,印发《关于婚假生育假(产假)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
《办法》对休假待遇作出规定,婚假、陪产假、育儿假、护理假休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,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照常发放;生育假(产假)期间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。因用人单位原因,职工未能及时享受上述假期的,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职工补休。
《办法》规定:婚假、育儿假为工作日,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;生育假(产假)、陪产假、护理假为自然日,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。婚假、生育假(产假)、陪产假一般应当连续使用;育儿假、护理假可以连续使用,也可以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分散使用。
《办法》中对育儿假的特别规定:对于多子女家庭,育儿假按照夫妻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,多子女家庭夫妻的假期天数累计叠加。育儿假的休假周期以子女的实际年龄计算;育儿假当年未休的,一般不再延续至下一年。
《办法》规定的假期,自2021年11月29日起实施。